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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服务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10-20
  • 来源:昆明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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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器为主体,可由创业苗圃、加速器、科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以及企业孵化器、国际孵化器、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等创新型孵化业态等组成,以下统称为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开展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建设工作。


第二章 功能与分类

第四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孵化器分为综合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1.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2.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三章 认定及流程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满1年以上;

2. 孵化器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入驻、毕业和淘汰条件,考核办法,服务内容,创业导师管理;

3.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工作人员)3人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不少于3人;

4. 有实质性的孵化服务。实质性孵化服务包括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产品试制、投融资、产业资源对接、标准化、法律、税务服务以及数据、软件、装备、设施共享等服务;

5.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

6. 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8.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

第七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0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4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72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5. 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

1. 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2. 由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申报;

3. 县区科技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4. 市科技局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经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认定,并授予“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孵化器应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

1. 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在孵企业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创新创业政策;

2. 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个性化精准定制的创业服务;

3. 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建设专业化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积极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完善孵化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5. 积极融入金砖国家技术转移平台,建立“互联网+孵化”线上服务平台,实现线上与线下服务有效对接,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6.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职责,加强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对孵化器进行培训及指导能力,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孵化机构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县区科技部门应研究制定年度孵化器培育认定工作方案,建立孵化器苗圃择优育优工作管理机制,支持乡镇、街道开展孵化器建设,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完整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二条  昆明市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通过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补,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引导资金,用于科技孵化器条件建设。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年报数据,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科技局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在孵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对其知识产权质押认定标的额对应的新增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财政贴息,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申请“财园助企贷”融资支持,帮助企业获得一定期限金额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  对投资机构向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完成投资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成长中小企业,对其培育和引进科技小巨人、瞪羚、独角兽等高速成长和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七条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或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2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八条  孵化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 在填报年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3.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4. 因违纪违法或其他不适合享有市级孵化器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孵化器申报、评审及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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