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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0-10-20
  • 来源:昆明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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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加强昆明市级科技众创空间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高发﹝2016﹞231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众创空间是面向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创业企业,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平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和新业态的发展。

市级科技众创空间分为专业化科技众创空间和综合型科技众创空间。

第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两区”、阳宗海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科技众创空间的推荐工作,协助做好市级及以上科技众创空间建设的管理、绩效统计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服务主题,内容充实,规划合理;

(三)科技众创空间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

(四)科技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五)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和孵化服务的导师团队;

(六)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或企业)孵化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七)财务管理规范。依托运营单位的,建设运营财务应单独核算。

第六条  申请专业化科技众创空间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

(二)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实现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三)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能够整合本行业的创新创业资源,提供共享服务。

第七条  申请综合型科技众创空间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众创空间场地(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3年,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面积原则上在300平方米以上,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科技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二)入驻1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昆明188重点产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具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创新创业服务的能力,并定期举办项目路演、沙龙、训练营等各类创新交流活动;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科技众创空间设立面向创业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电子版、纸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符合第五、六或七条所列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科技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四)年度工作计划;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科技众创空间运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查验,择优推荐上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一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科技众创空间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授予“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称号。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昆明市对认定的市级科技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万元,作为科技众创空间建设的引导资金,用于科技众创空间条件建设。

第十四条 引导科技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推进专业化科技众创空间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我市具有创新源头,资源共享基础好、水平高,产业整合能力强、孵化服务质量高的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及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专业类科技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鼓励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孵化的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六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应向市科技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市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导师作用,给予市科技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为市科技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科技众创空间申报下一年度市级科技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众创空间应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入驻企业、团队等提供高质量、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

1. 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入驻企业、团队等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创新创业政策;

2. 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个性化精准定制的创业服务;

3. 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建设专业化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加快入驻企业、团队等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积极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完善科技众创空间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5.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职责,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协会对科技众创空间进行培训及指导能力,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加强各类科技众创空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科技众创空间实行建设期考核与动态管理。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级科技众创空间建设期内建设任务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称号。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级科技众创空间每年1月31日前须按照要求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上年度科技众创空间运营情况科技报告,对连续 2 次未上报运营情况科技报告的取消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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