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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0-10-20
  • 来源:昆明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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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加速昆明市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转化,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转化的管理,根据《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为“示范服务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昆明市根据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示范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批,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四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示范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市示范服务机构的建设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服务工作;

(二)培育和认定市级示范服务机构并指导其建设和运行;

(三)根据示范服务机构年度科技报告分析其运行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推荐申报云南省重点科技成果转移示范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渡假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示范服务机构的推荐上报及配合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示范服务机构的建设单位是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示范服务机构管理运行机制。

(二)制定示范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

(三)具体组织实施示范服务机构的建设,提供示范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

(四)上报示范服务机构运行的年度科技报告,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数据失实的责任。


第三章 条件与建设

第七条  申请示范服务机构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在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信息平台注册的优先支持。

2.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昆明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符合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3. 有二年以上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经历。

4. 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结构合理,具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质的专职人员。

5. 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内容和业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必要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两条:

1. 年均促成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不低于8项;

2. 技术交易额与技术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3. 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0%);

4. 年均组织技术交流、成果转化活动不低于3次,相关培训不低于3场次、人数不低于300人次。

(三)优先支持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第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1. 《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申请表》;

2. 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申请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者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财务状况说明等;

4. 近两年的《机构运行绩效科技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实,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企业。

第九条  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申报材料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网络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企业将全套有效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受理。

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报材料涉密的不得通过网络申报。


第四章 支持与运行

第十条  依据建设的需求,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依据通知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进行评审,择优提出推荐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审定入选机构名单并经相关程序发文认定,对经认定的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服务机构运行三年后,由市科技局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服务机构根据全市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相关业务,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上报上年度《机构运行绩效科技报告》。


第五章 激励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示范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申报云南省重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资格:

(一)建设单位在申报、评估、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机构运行绩效科技报告》、限期整改仍然无效的;

(三)不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履行职责的;

(四)机构建设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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