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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2-03-31
  •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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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将科技、信息、管理、资金等现代生产要素导入我省农业农村一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精准扶贫,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科技特派员认定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省内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深入我省农村、基层一线进行科技服务、科技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农业生产经营人员、返乡大学毕业生、返乡复转军人、乡土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等。


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可以组织科技特派员团队,以单位名义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带动农业农村创新创业。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从事以下活动:

(一)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资源开发,宣传、推广、普及、培训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装备、信息与经营管理模式等,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建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科技示范基地;

(二)结合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入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开展创业和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到贫困县、乡、村,与农户、经济合作组织、种养基地等结对帮扶,实施科技精准扶贫;

(四)参与和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宣传、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乡村建设和乡村新业态开发,开展相关新技术、新成果应用示范。

(五)通过技术服务或入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领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六)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科技特派员实行统一认定、分级管理、择优支持。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的认定工作,并建立科技特派员信息库,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实行信息化管理,视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择优给予相关支持。


各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级相关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的受理、审核、推荐工作以及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创业型、服务型、带动型三种类型。

(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指创办(领办)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符合相关规定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农业科技(经营)人员。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指深入农村、企业或者星创天地等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服务活动的农业科技(经营)人员。

(三)带动型科技特派员:指在农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乡土人才或致富带头人。


第七条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

(二)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自愿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在服务和创业过程中与服务对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规范经营。

(四) 服从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具体条件是:

(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现盈利;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2项以上。

(三)带动型科技特派员:科技意识强,具有一技之长和较好科技服务能力,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且服务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


已入选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科技人员(简称“三区”科技人员)纳入科技特派员队伍。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集中组织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一式四份,按属地经县(市、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上报省科技厅;省级相关单位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受理申报后,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材料审核、评审的具体工作。拟认定名单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并颁发证书,认定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特派员需在科技特派员信息库进行信息登记,并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定期将工作情况、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等登记入库,作为省科技厅择优支持的依据。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级相关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经认定后,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产业、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的发展需求和科技精准扶贫需要,组织选派推荐、资源配置、派出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

(一)双向选择。科技特派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与拟派驻单位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申报。

(二)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与贫困村对接,开展科技扶贫结对帮扶。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

(一)在职科技特派员由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共同填写《科技特派员选派申报表》及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报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非在职科技特派员由科技特派员与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共同填写《科技特派员选派申报表》及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报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

(二)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正式同意选派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各地定向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由所在地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与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开展科技扶贫结对帮扶工作。

(四)省级单位自主选派本单位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直接与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

《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需由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在科技特派员信息库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一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在科技特派员认定有效期内可以连续选派。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任务、派驻单位需求及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通过现场服务、电话咨询、网络会诊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但一年内原则上应有1/3时间在派驻单位现场服务。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专业能力、服务绩效、创业成果、廉洁自律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认定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依据。


在职科技特派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在考核中可邀请组织、人事以及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组织将科技特派员的相关信息及科技服务和创业情况等在科技特派员信息库登记入库,发现科技特派员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认定: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科技特派员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将科技特派员的履职情况、服务绩效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在科技扶贫中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科技特派员,支持其参加相关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二)对科技特派员的创业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给予相关支持。

(三)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四)组织参加科技培训和交流活动。

(五)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表扬和典型宣传。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考核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科技特派员,经发现并核实后,省科技厅取消其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称号,并纳入失信名单,以后不再受理其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如有项目支持,按《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4日。2012年3月20日印发的《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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