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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4-04-11
  • 来源: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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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将科技、信息、管理、资金等现代生产要素导入我市农业农村一线、中小微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和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昆明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选派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工作任务:

(一)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资源开发,宣传、推广、普及、培训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装备、信息与经营管理模式等,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建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科技示范基地。

(二)结合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入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开展创业和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到县、乡、村,与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基地、中小微企业等结对帮扶,帮助带动、培养基层科技人员,实施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宣传、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乡村建设和乡村新业态开发,开展相关新技术、新成果应用示范。

(五)通过技术服务或入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领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六)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七)开展科技政策宣传工作。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创业型、服务型、带动型三种类型。

(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指创办(领办)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符合相关规定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农业科技(经营)人员。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指深入农村、企业或者星创天地等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服务活动的农业科技(经营)人员。

(三)带动型科技特派员:指在农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乡土人才或致富带头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特派员实行择优遴选、统一认定、分级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昆明市科技特派员的认定工作,建立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系统,对科技特派员进行遴选、审核、认定、考核、资金绩效管理。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初审、推荐、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科技特派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昆明市科技特派员申报的条件

昆明市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

(二)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自愿为农业、农村、农民、中小微企业服务,在服务和创业过程中与服务对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规范经营。

(四) 服从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昆明市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具体条件是:

(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且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派驻企业科技特派员须具备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 2 年,专业领域与服务对象从事领域匹配。

(三)带动型科技特派员:科技意识强,具有一技之长和较好科技服务能力,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且服务及带动农户不少于 10 户。

(四)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科技特派员。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认定流程:

(一)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征集本地区科技特派员需求,报市科技局汇总。

(二)市科技局根据需求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需求进行在线申报,由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次审核把关。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可根据全市实际需求进行调整、择优选派。

(四)拟认定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入库,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以派出单位所属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渠道申报。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科技特派员进行统筹管理,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特派员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认定有效期为 3 年,认定有效期满后,绩效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可重新申报。科技特派员根据自身工作任务、受援单位需求及服务地农业生产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但原则上一年内应有不少于 15 天在受援单位开展现场服务。

第十三条 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特派员如发生调出原单位、退休、辞职、去世等情况,应及时通过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报告市科技局,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认定和经费拨付,不得擅自更换服务人员和服务地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将于每年底组织科技特派员考核工作,对完成指标情况、现场和线上服务时长、工作日志完善度、服务绩效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连续选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科技服务和创业情况,发现科技特派员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报告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应主动积极与所服务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受援单位、受援地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认定:

(一)未按相关要求开展服务工作,或开展服务工作滞后、服务质量不高。

(二)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存在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五)存在其它不符合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要求的行为。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本管理办法制定前认定的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按年度拨付。各地区、各单位不得挪用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参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到受援地(单位)开展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材料费和科技服务、科技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其中差旅费原则上不高于 70%,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任务要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各类评先评优工作要向作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优先倾斜。鼓励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经历和工作实绩作为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优先聘用并重点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将实际收益、服务成效和基层考核挂钩,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各方科技成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以下扶持:

(一)根据业绩,从科技特派员中择优推荐省级科技特派员。

(二)同等条件下,对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主持人所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或推荐。

(三)同等条件下,对科技特派员的创业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或推荐。

(四)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五)组织参加科技培训和交流活动。

(六)对科技特派员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主流媒体大力宣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并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后续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在科技特派员申报认定、考核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人员、单位,市科技局取消其昆明市科技特派员称号,构成科研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市科技局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3 20 日起施行。2019 74 日印发的《昆明市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 (昆科规〔2019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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